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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九
Nov 24th, 2002 - 9:51 PM |
公益诉讼 寸法必争
------全国律师界首例“接力型”状告顶头上司乱收年审注册费案公益诉讼纪事 (作者:老九、雪宫)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7[14]号等一系列文件中反复三令五申:[四乱]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 本案律师题记:在充满阳光的中国体制中,最精明、最疯狂、最顽固、最无耻、最堂皇的腐败就是[四乱],他是一种以红头文件为现代化手段的、地方诸侯式的、主动性的、“兵团超限战”、“立体规模战”。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围剿四乱]的重要部署,两位普普通通的律师,以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不愿与顶头上司[同流合污]的高尚品格和中国律师彻底、忠诚的护法气概,掀起了[律师年检注册费]的红盖头,义无返顾的启动了全国首例[接力型]状告顶头上司乱收费的[民告官]一案,默默无闻履行着律师作为臣民的[法谏义务],无怨无悔地踏入了一个[寸法必争]、杀机四伏的[司财领地]之[雷区]和[禁区],进行着一场毫无硝烟的[肉搏巷战]。 他们说:如果把法律喻为武器并无不当的话,那么,律师业外[围剿四乱的军团]决不应、也决不会永远孤军奋战!无非是吊销咱的律师证,把咱俩再砌上[巴黎公社墙]而已。 揭起年检注册费的“红盖头” 该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每年年初,都有一次与企业年检类似的工作,无论是单位和律师个人都要缴费,单位缴的叫年检(审)费,律师个人缴纳的叫注册费或律师年检注册费,单位每年缴一千至二千元左右,律师个人交二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不交费者不在你证书上加盖年检注册有效的公章,无章者该年度不得执业,你那执业证书便立即成为费纸。 据当事的律师介绍,该费的名称在1999年前叫律师管理费,缴费的对象主要是实行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即国办所和国资所,缴费的依据是国家司法部、财政部(88)司法计字第164号文件,缴费的数额是“比例缴费方式”,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全年业务收入减去支出后的节余部分,按15%上缴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们称之为“上缴纯收入的15%”,该费规定只能用于律师业的管理和发展等。该两部文件到省级被转发执行,内容基本相同,在本案律师所在的省(下称当事省、市)的那份转发文件称为(89)司法字7号文件。 由于行政经费紧张等原因,该当事市大多采用按人头或执业证数定额征收,还按年度给各国办所下达指令性任务,并以给各所领导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来保证征收,虽然突破了部级标准,但大家尚且都能以“为党和国家作贡献”的心态来完成任务。几年后的1996年11月5日,当事的市司法局见律师承受收费情况不错,便再次以“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为由向市财政局呈递了市司字(1996)157号报告,要求提高收费数额和比例,即按各律师事务所的毛收入的百分之七收取律师管理费,该市财政局却越权径直在该局请示文件的空白处用手写了几行批准文字,便在全市立即生效执行。至此,在收费方式由律师单位交纳早已改为“人头费”之后,现再次将费额涨为人均一千七百元。 当事的省市经济上在全国并不发达,多数律师收入并不算高,但于1999年10月31日前,该省司法厅又以“办公管理经费和发展律师事业需要”等原因,请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再次定额提高或变更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即现行办法和状况,该收费文件被称为司文(99)258号文件。 该费收缴后,“只能用于律师发展”的专项规定早已被束之高阁,收费机关也从未向交费单位和律师个人详细公布过一次费款的用向,据传,不仅被用来解决与律师无关的办公费,也甚至被用于与律师事业无关的衣食住行等项,律师的知情权及监督权从未受到过任何尊重。 律师们作为法律人,对此难道就没有一点异议吗?绝不是!光每年度市局召开的国办所各主任、教导员签定责任书的会议上,就一直是个热点话题,有时议论的可谓“嗷嗷叫”,别说一般律师们了。但是,各所的主任、教导员的乌纱是市司法局给的,不得不以服从为天职,加之律师个人中“为党和国家作贡献的”崇高思想,这种缴费的“高尚性”毕竟是占主导地位的。尤其是89年后,为防律师界出现自由化而不断强化党对律师业的领导,政治观念上认为律师是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就是坚持不坚持党的领导或坚持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企图脱离司法行政的领导,就是企图摆脱党的领导,收费工作和刑辩等业务自然也被这般彻底政治化了,几乎称不完成交费任务就是不完成党交办的任务。直到1997年我国《律师法》的公布,将彼此双方的这种领导关系规范为“监督、指导”关系,上述论调才稍趋于改善或淡化。 《律师法》使后来的律师们以更广阔、深邃的视野来审视包括年检注册费等社会法律关系,也包括曾被视为神圣的“党的领导的化身”的“顶头上司”司法行政机关,其被告席便神使鬼差般的也渐渐的临近了。但本案作为有二十年业龄的律师,在诉前却均明确无疑地都有个奇怪的想法:一旦讼事展开,必须随时准备失去《律师执业证》或《律师资格证》,前赴后继式的“接力型”诉讼格局也成为了无奈的必选。 莫非他们真是杞人忧天? 五案三庭六裁定 全国首例[接力型]律师状告顶头上司乱收年审注册费一案公益诉讼的[最新战报]:倒下一人,六份裁定。 2001年11月10日,[第一棒]李苏滨律师以原告当事人的身份,具状到本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状告顶头上司本市司法局于2001年违法收取原告律师年审注册费2500元,请求确认其违法;8日后,该区人民法院未按时通知原告是否立案;2001年12月6日,李苏滨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状提起了同样的诉讼,12月12日该中级法院[行政庭]以李苏滨律师在立案时出示的2500元的年审注册费收据上,所列[交款人]的名称是[某某律师事务所]和收费[盖章]主体是市律协为由,认为原告与收费行为之间[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02年12月7日,原告担心[重蹈覆辙],又具状本区法院民事庭,状告本市律师协会违法乱收律师年审注册费并侵害了原告方财产权等。 2001年12月7日,该区法院行政庭通知李苏滨律师立案交费。2002年2月初开庭后,法院以该案因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请示上级省市法院而依法延期审理,故于4月15日裁定延长审期45天。快延期期满前,区院以市中院已有生效裁定书为由,动员原告撤诉,否则裁判后果不利,故原告于2002年5月10日被迫撤诉,产生了本案的第三份裁定书。 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原告状告市律协一案后,2002年4月24日开庭,该市司法局的助理调研员李午汜先生以公民名义代理了原告,并发表了《代理词》,认为被告律协自己不具有收取律师年检注册费的主体资格和代理收费合法有效资格,也无任何委托、代理的法律依据,但却擅自加章、强行收费,其行为触犯了《民法通则》等,故属民事侵权,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求并向原告方返还财产。几日后,主审法官召见代理人,以该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民事庭管辖和交费主体不是原告两由,动员原告撤诉,加之[4、28]事件的发生等因,原告被迫撤诉,产生了第四份裁定。 2002年4月30日,[第二棒]李午汜律师以与第一棒除多一个[白条收据]外其他基本相同的诉求和理由,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8日立案,7月5日开庭审理,8月8日前,该院再次因法律适用问题裁定延期审理一个月,遂产生了第五份裁定。 2002年7月8日,第二棒律师李午汜先生又以被告违法收取2002年[年审注册费]为由,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日后,区法院行政庭主审法官以电话客气地征询原告是否慎重等等上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后再立案,并向原告说明[两年时效]还长,不会影响你再次行使诉权。据此,原告同意[以未交诉讼费为由按撤诉处理],即产生了第6份裁定。 当首棒李苏滨律师先后撤诉后,被告方一些人奔走相告宣扬胜诉,一派欢天喜地。但原告的诉讼,仍在进行。 李午汜律师曾深深的感悟到:好象我们原告不是四乱的围剿者而是被围剿者,五个案也象[五次反围剿],被迫[长征]的倒成了原告;我们应该承认是马前失蹄了,但愿我们原告不会是大渡河前的[石达开]。 他还说:不是法律无能,而是[四乱者]太精明了。四乱者最精明之处在于:掏了你的钱包,还让你交费的人[找不到被告]!他们通常惯用的手法是:甲、乙以上级的名义发文,丙、丁转发文件或发许可证,下司戊、已承办或委托,庚、辛代收费,壬、癸在票上加章并不填或故意误填交费人姓名等,甚至在政府互联网上和168信息查询台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违法乱收费打扮成合法费项,造成一般百姓对此中奥妙根本难解其迷,这种“盘丝洞”式的立体陷阱,你即使是多年的阵前良将,也难免马失前蹄! “败也要收”,寸财必夺 被告在多案中[庭审调查前]的答辩(2001、12、18;12、27;2002、6、18日三次)归纳起来,主要观点有: 1、原告所诉对象,即2001年收取原告2500元费的行为,其实质属抽象行政行为的收费文件违法,不属于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原告复辩:被告针对原告这一特定对象收取了2500元,是再具体不过的行政行为了;退一步讲,你被告那[收费文件],也享受不了[抽象行为]的待遇,因为他是针对[律师特定对象]发的,请被告再想一想? 2、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厅的《批复》收费,不属于违法行为,两厅有该地区的[行政管理权]。被告据此文件收费,不能谓之违法;该《批复》在没有被废止之前,在辖区必须执行,是正当合法的行为;原告是把文件错误和依据文件实施的行为混为一谈了。 原告复辩:没被废止的文件,只要与法律法规抵触,就是无效文件,不能执行,这是常识;行政管理权不依法行使,越权滥权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的无效文件,其执行必然导致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这种逻辑倒是[正当的]。 3、原告没有弄清谁是被告,滥用了诉权。原告2001年只交了一个2500元,市司法局和市律协不可能同时都收了你的钱,原告把这两家都告上法庭,两者必有一错;原告不针对发布文件的主体诉讼,是指错了对象;即使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依《批复》收费也不能有丝毫改变。 原告复辩:这就是你被告的精明之处,甲发文、乙转发、丙收费、丁盖章,这手段的目的,就是为了故意剥夺群众的[诉权],让四乱的受害者找不到被告,必须予以揭穿;另外,不能等你被告让我告谁我再去告谁,本案[原告的告法儿],是你[官会勾结]的必然结果。 4、原告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依《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只对律师事务所[单位、法人],不对律师个人,故原告不是本案法定的诉讼主体;市律协是根据省厅文件代收费,不存在任何非法强行收取律师注册费的问题。 原告复辩:省厅不仅未明文委托被告律协收费,也无法定权力[委托],正象审判长不能随意委托企业经理审理判案一样;谁交了钱,谁是财产受害人,谁就有资格当原告,不是你想让谁当原告的[主观意志]决定的。 已开的三个庭都是这样,开的[很温柔]。 “越权违程”,寸法必争 法坛上的硝烟是最文明的硝烟,法坛上的[人体炸弹]也是最文明的炸弹,依法制权决不等于[以暴制暴]。[接力案]第二棒的原告律师,在[庭审调查后]的发言,以更加[扑天盖地]的气概和[寸法必争]的精神,与[寸财必争]的被告展开了淋漓尽致的[叫板]: 原告李午汜律师的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被告收费依据的无效性,二是被告收费依据的违法性. 关于被告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无效性问题。原告律师认为: 1、 被告收费的现行红头文件依据是1999年11月23日省司法厅转发的一个文件,即省司文(1999)258号文件。被转发的是该省财政厅、物价厅10月31日联合批复允许收费的文件,即省价费字(1999)167号、财预外字(1999)35号文件; 2、 上述258号文件来源于省(89)司法字7号文件; 3、 上述7号文件的“老根儿”又是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的(88)司法计字第164号文件,即按“纯收入的15%收取管理费”; 4、 上述164号文件于1999年12月30日被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根据97年7月7日中发14号文件)明令取消,该文号为部财综字(1999)195号文件,取消的费项列表中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费,并严令不得“变相”收费。综上所述,收费的“老根儿”文件已被取消,“皮之不存,毛何附焉”?但被告市、省“仍在强收”,并三七分成。 5、 2000年6月8日,国务院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发》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后,有关地方相应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这就是本案“两个文件”无效的依据,当然它的无效性与违法性也是密不可分的。 关于被告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违法性: 1、 被告的行为和依据首先违反了该省人民政府的地方规章,即:《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七、九、十、十四、十八条等规定。因为照此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本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有审核权,没有批准权,批准权在省政府,但是该两厅居然在五年后仍“犯上”审批、越权违规,不仅越权变更收费项目,而且擅权提高收费标准,违法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2、 被告的收费依据,严重违反了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文件)《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等一系列规定,属于“顶风作案”。该第二条规定:“清理(四乱)期间,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收费”,第三条也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这里,被告依据至少有三点违法:一是1999年12月30日前的“清理期间”该停不停而“顶风审批”;二是未经省政府批准,厅、局违法越权;三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更未依法“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即便光省政府批准也不行。这个省、部两层审批程序,不仅适用于“新收费”,也适用于“保留收费”,足以使“乱收费”无丝毫空子可钻。 3、 为了严防“乱收费者”利用法律法规的模糊性误导民众,或巧立名目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并落实中央14号文件,在中共中央(1999)14号文件下发后的第53天,于1997年8月29日,国家计委又专门发出了《关于治理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其第二条第一项专门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年检及其管理的工作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收费而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管理费等都要一律取消”。而被告依据收费的省258号文件,虽然罗列了《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等三个法律法规,但恰恰属于只有“该管理内容而无明确收费规定”的事项,理所当然的属于“一律取消”的项目、对象或“乱收费”。 4、 早在1991年5月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审定收费的政策界限为)(六)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费”。而本案“厅、局文件”,即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更不是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此这般“不上桌”的“红头文件”,你说,该不该据此收费? 5、 该不该取消258号文件和“两个文件”规定的收费?中共中央国务院的(97)14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据此,“两个文件”何止是应当“一律取消”,而且还是在一片取消声中又违法顶风的新批费项,其顽固性、严重性、疯狂性可见一斑。 面对如此破坏中央权威和大统一法制的丑行,不仅居然上了省市政府的互联网和168信息台,而且于2002年8月初,竟又堂而皇之地荣登了媒体大肆宣扬的市行政审批中心大厅等等,原告律师在庭审发言中无不气愤的说:“在此,说轻一点,本案被告是听省厅的,还是听国务院的?是听法律的,还是听钱的?说重一点,是你眼里还有没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你被告的行为是和全国任何乱收费一样,是在和法律打游击战,是在和党中央、国务院打游击战!” 6、 原告李午汜律师还认为:无论是律师个人还是合伙、合作型律师事务所,他们所交的年检(审)注册费,都是个人腰包的钱或“非国有财产”,取得律师的这些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必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来办,即: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律师的几千元个人财产受《民法通则》的保护,一分钱也一样受《民法通则》的保护。 7、 原告又亮出一个法律王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什么叫“法律”?你被告对普法主管了十七年,该懂其内涵了吧;那么什么又叫“只能由”三个字?这可是个小学生的文字课吧。 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审对原告出具的众多法律法规本身没有异议,末了,只反驳原告说:1、照你说的来看,全国乱收费和该取消的收费简直太多太多了,这不可能;2、《立法法》不能适用于本案审理,因为它只针对“立法领域”。 原告李午汜律师苦笑着说:误区太深了,我不知道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全国乱收费太多太多”难道就是不能依法取消的理由?多取消一点乱收费又有什么可奇怪、不可能的? 对此在《立法法》上的辩异,原告不得不作了一个精辟的概括: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近几年为根治[四乱]顽症,为有效遏制[祸国殃民的共产风]和[四乱这一股变相的共产风],齐心合力,重拳出击,连出台三个重大法律举措: 第一、 是1997年7月7日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14号文件。这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文件,以行政法规的性质对治理乱收费等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治理目标、范围标准、方法措施等等,都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对解决本案“是与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 是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果断制定《立法法》。为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的腐败,防止地方主义、部门主义、假打真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等一切腐败手法钻法律的空子,2000年3月15日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时颁布了《立法法》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十个事项的立法权限],包括[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请注意“只能由”三个字的含义,为什么要这样说?就是要把[法律武器]明明白白的交给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的交给[受害人],来据此抵制[各种乱收费]!这一规定,是解决本案“是与非”的关键; 第三,是2000年6月8日国务院明确宣布[与法律抵触的文件无效]。为了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恶习在治理乱收费中重演,防止那些[违法的红头文件]在《立法法》制定后,继续危害人民群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形象,或[以红头文件]这一[红外衣]继续误导社会各界,于2000年6月8日,国务院又专门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后,有关地方的相应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这就等于一下子宣布了[违法红头文件的死刑],不准[无效文件]再招摇过市、误导他人。这是认识[无效红文]“是与非”的基本依据。 以上三大举措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所以,我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不仅合理合法,而且言之有据,法庭理应予以支持,用公正的司法权,还原告,也还全国律师一个公道。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讼内损失讼外补 [六份裁定]如果可视为[讼中败兆]的话,[4、28]事件之类的系列[突发偶现],则无疑是[讼外杀机]之必然。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经典。 有人打诨说:现在打官司、告违法,“道路是光明的,前途是曲折的”道路之所以光明,是因为中国法制在许多主要方面,已由法律规定的明明白白,早已是阳光普照。 原告首棒李苏滨律师被迫撤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诉外一些公认的、不言而喻的压力或阻挠。想当初,他对簿公堂的被告,直接操着他律师职业生涯的生杀予夺的大权;而他们主动出击的那个违法行为,若本案原告方胜诉,其后果则要断掉省市司法厅(局)两层官吏的财路或年复一年的滚滚财源,这两层神通广大官吏的“利益独联体”里可不是二三百人,而且还直接影响到主要权吏的政绩或乌纱的竞争,因为有了钱,可以用钱办出许多让上级看的见摸的着的“政绩”,也足以让大批同事喜笑颜开,并且可使政绩具有横向和纵向的乌纱吏坛竞争力,如果断财,即使对一般受益的官吏来说,难免产生断财后的普遍怨恨或不满,由此生出的阻力是难以言状的。在支持方面,虽然不少律师暗中是同情支持原告的,但谁也不愿或不敢公开站出来,原因是顶头上司的权吏们“稍给你点颜色”,那你也足以比患“感冒”难受,以至于原告李苏滨律师在偌大的本市竟一时间未能请到一位律师敢做代理人。 “接力案”诉前的原告那个怪念头、准备,到后来才知确实不是杞人忧天,果真言中了。那个从未当过被告的政府机关,一接到法院的传票,不光是“面子不好看”,尤其是因为大批官吏的零成本的高额外财和利益,一旦受到严重挑战和威胁,本能的淫威就顷刻间爆发了。4月28日,该市司法局和市律协联手召开少有的声势浩大的全市六区一市八县律师大会,在数百人的庄严大会上,以八年前的一个“理由”和突然袭击的方式,当众宣布了市司法局关于对李苏滨的《律师执业证》暂缓注册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不发任何书面决定书,让你再次告状无门,象乱收费案一样,让你连被告都找不着。他找市局、找律协要书面决定,但不是“出差”,就是互踢皮球,谁也不照头,你要再起诉“民告官”么,看哪个现场律师敢给你出庭作证,这就是“不想混”的下场。律协本是弱者律师的维权社会团体,可是,一旦依附权势或[官会勾结],其危害性也是决不可低估的,这也是新形势下腐败抗法的一个新特点、新产物。政吏侵权,公民尚有个行政诉权,若官会勾结侵权,你却毫无诉权,法制文明大幅[倒退]。 “4、28”事件发生后,律师界议论纷纷:这么罕见的庄严场合处罚律师、宣布决定,为何不依照法定程序而要搞“突然袭击”?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置于何地?为什么偏偏要在律师状告顶头上司乱收费的诉讼节骨眼上搞此决定,是真要迫不及待地杀一儆百?八年前的事,你其间每一年都干什么去了,何况那更是件悲壮的是非已清的事,两件事是巧合吗?李苏滨律师被迫撤诉已四个月了,至今暂缓注册的状态仍在继续。 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打击报复之嫌是显而易见的,如何严处,规定也很明确:2002年2月12日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第二十条讲:“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但这堂堂的国务院文件,至今仍是“水中月、画中饼”。 顶头上司官吏的态度,也顿使律师内部关系发生了大裂变。二位原告作为专职律师,在本单位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至今被搪以各种非法借口不让参加一次合作人会议,并声言省厅、市局“有话”不让,问他们要书面依据,没有,即使有也不会给你。由于该所主任免费给被告作诉讼代理人,还被顶头上司专门请到宴席上当过“贵宾”,加之盲目跟官靠官、与原告划清界限有功等,未经本所律师全会民主评比,便被破格封为“市级先进”,发给红彤彤《荣誉证书》一本,专门拿来让李苏滨律师看过,在喜出望外时还透露市局意思:明年可以当省厅文明、先进。如此这般,他们为我们这个“模范生产大国”的建设,着实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李午汜律师2001年度曾保持“律师注册”的那个律师所的主任,过去俩人是朋友,现在却在“压力”下不得不公开斥责李“太不够意思”、“不象话”,不得不赶紧划清界限来缓和与上司的关系,几乎是反目成仇。此外,二人遇到的上司官吏层的众多白眼冷眼就更多了,一言难尽。比如,你这边还没定下来要依法[申办新所],上司的发言人便暗风吹来:这些“越界恐怖分子办新所?没门儿”,但亲耳听传此话的人,又决不敢站出来作证,保你又是一个找不着被告的悬案。特别是本律师事务所,本应依《律师法》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正义,但一遇到具体问题便无原则跟官靠官和护官,尤其是原告二律师急需本所出具证据,来详细证明近两年代理律师个人向被告交费的事实时,竟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拖延,不签名、不盖章,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战友同行“在阵地上弹尽粮绝”,这是导致第一案头一回合被迫撤诉的主要原因。怪不得一位伟人曾多次强调:失败往往不在于外部,而是失败于内部。这一令人永远痛心的事实,虽只是个例,但他毕竟再次印证了:律师作为社会上的职业群体,是一个最涣散最软弱的纸上的群体,它远不能与工农商学兵的任何一个群体相提并论。 该市的那个司法局,不仅督导着世纪文明的民主制度的产物——本市律师业,而且还具体主管着六百多万人的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客观上应当是最能代表当地的“先进文化”,最能引以为自豪!虽然在人们的习惯称呼的“公、检、法、司”中位居第四,但正因为稍远离权力,因“清”得福,,在2002年市委、市政府组织社会各界“万民评议”的93个权力机关部门中,没有被列入“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倒数第20名之内,打分正数为第71名。但由于该局领导“会收费、弄钱”给机关干部办福利、办实事,当市委组织部等考核组到该经机关“民意测评”局长时,都能得很高的评分和评价,这种“民意”与社会上的民意之所以形成强烈反差,“会弄钱”是一个主因。但该局个别头头在各律师所负责人会上却一言以敝之:对市司法局的评价差,主要是窗口行业律师等惹的祸!就这么个第71名的政府部门,竟已是多年“省、部级文明单位”的老牌先进。 作为主管过近二十年普法的机关,学法肯定比别的机关学的好,更懂得中国的一切社会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曾举办过无数次声势浩大的学法活动,知道对违宪违法行为该不该抵制,但由于对律师的收费数目大,成本低、年年有,所以也顾不得普法机关的“好名声了”,尤其是省市两级司法厅(局)每年都是三七分成的关系,有鸦片般的诱惑,得大头七的,管收费;得小头三的管提供收费的红头文件和盖年审注册章,联手和交换的关系有滋有味。也就是这“钱”,导致了司法机关对明显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不抵抗主义”。其实质仍是《资本论》中所说的:20%的利润可使资本蠢蠢欲动,200%的利润会使它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经济资本如此,权力资本也不例外。 正因为这种“不抵抗主义”是立交桥式的,才最终导致了一个个违法行为畅通无阻,导致该机制必然迫害忠良的现象发生。这个立体的“不抵抗主义”的巨大工程,有多个网架构成:一层是普法机关放弃天职而倾力收钱,对违法行为必然“采取不抵抗主义”,直接阻碍了普法文明程度的发展:第二层,是法院的人财物归政府管,尤其是财政厅、局这个[财神爷],实在不愿为一个小小律师去得罪他们而使自身整体受损为难,加之有些法院自身也就是[乱收费大军]中的典型成员,故对违法行为也“采取不抵抗主义”,部分放弃了司法公正的天职,导致人们“对司法绝望”,尽管谁都知道这是[因小失大],但局部或法官个人的物质利益和功名,不仅毫发未伤,相反可能会得到“意外收获”;第三层是基层社会单位惧怕政府权威,盲目跟官靠官,对违法行为更“采取不抵抗主义”,客观上最直接地摧毁了社会正义、忠良,践踏了自己应通过法律服务来维护法律正义的天职。这种三足鼎立的不抵抗主义,足以使“地方诸侯割据”巩固和中央权威的溃没。何况,该当事的市司法局几位党组成员中,有两位直接来自该市中级法院的原中层领导,与司法有一种复杂的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还有一位党组成员来自区政府,是副区长,审理本案的法院就是那个区。这样一个群体,足以决定或影响本案诉讼的发展走向或结果;尤其是纵向的省市两级司法机关一联手,打个喷嚏,也足以剥夺一个普通律师的律师资格并致其于死地!自古该类酷例不胜枚举。 本案的一审审限已一天天逼近,内部意见也有分歧,须请示上级法院,据说还很有可能上二审法院的审委会来定。另据传言,法院尚还有一“难”在于:若判原告律师败诉,于法于心都不忍;判其胜诉吧,又怕全市律师纷纷来递状索款,似有“不稳定”之嫌。虽然外地曾流行有“以稳定对抗规定,以国情对抗国法”、“叫你赢你就赢,不该赢也能赢;叫你输你就得输,不该输也得输……胡引法条[因认识问题不属错案]”的瘟疫,但愿不会侵入该市。 近日风传,第二棒原告李午汜律师,也离上司省市司法厅、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也为期不远了,因为他[类似将要挨打的伊拉克]。 不管如何,全国首例“接力型”律师状告顶头上司乱收费一案毕竟没有偃旗息鼓,毕竟仍在悲壮艰难的继续。该案原告脚下还有多少雷区?头上还有多厚的乌云?身边还有多少荆棘?会不会挨整升级?谁也说不清楚,但全国十二万律师正拭目以待,无论它是胜诉还是败诉,作为中国律师界的一个“首例公益诉讼”,其意义和价值都早已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其规律、经验和特点,已覆盖了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乱收费问题,不仅为政府在加入WTO后多了一面镜子,也为国家法制的完善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借鉴。本案二位律师以无私的奉献和代价,显示了中华民族素质正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加速提高,也理所当然地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符合党心、民心。 顺祝他们好人一生平安! 当事律师简介与寄语: 这两位律师年龄相仿,而且经历也很相似,不仅都是复转军人,也大都是有近三十年党龄的中共党员,稍不同的是李午汜律师曾多年主持过国办所的工作,也曾是该市局的助理调研员,为此诉讼,专门提前退休。本案上,二人共同的心态,都是对“四乱”深恶痛绝,拳拳赤诚的党性情怀滚滚热烈,精辟的理论共识不谋而合。正象他们所言:“四乱”是危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大敌,尤其是它们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及对红头文件的迷信,公然违背党心、民心,发文敛财,其本质是以零成本来上抗法制、下掠民财,不仅犯上,而且作乱,破坏社会稳定,早已到了党和国家、人民不能容忍的地步。但是,是战士,就只能先向身边的“敌情”冲锋,作为律师,首先不能容忍自己的顶头上司“作乱”,以展示中国律师维护正义的彻底性和忠诚性,同时也告慰天下民众:围剿“四乱”,律师业外的军团决不是在孤军奋战。 背靠着[巴黎公社墙], 头顶着炎黄民族天, 脚踏着红色执业证, 手握着国法降魔剑…… 何惧之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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